本报北京3月24日讯今天上午,2名消费者就因购物广告上介绍的日本产大屏幕彩色取景器摄像机而被送来的上海产小屏幕黑白取景器代替一事,而与“目录销售”商在东城区法院对簿公堂,并要求共计27120元的双倍赔偿。
被告北京芮娜在线商业有限公司是以目录销售方式提供服务的商家之一。1999年11月2日,消费者史先生在看到该公司发行的“费士购物广告”专刊后,为自己和樊先生电话订购价格6780元的索尼110E摄像机。11月5日,两位先生收到了“芮娜在线”送来的摄像机,但付款后发现该商品的取景器是黑白的,液晶屏为2.5英寸,产地上海,并非广告图片和文字所描述的彩色取景器和4英寸液晶屏。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双倍赔偿。
“芮娜在线”拒绝双倍赔偿,并当庭解释说,商品广告与销售实物之间的出入是由于广告印刷错误所致;公司已为此制作了勘误表和致歉函,随同商品目录专刊中一起发行,并向消费者予以说明。“芮娜在线”提供的一名持会员卡的证人到庭作证,表示曾看到附在专刊中的勘误和致歉声明;而另两名证人——“芮娜在线”的职工则指出,非会员可能看不到这样的声明。
至记者发稿时,此案尚在审理之中。此案最终结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